離婚,是婚姻雙方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時的一種選擇。然而面對不同的婚姻情況,適用的離婚方式也不同。在台灣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調(和)解離婚和訴訟離婚,以下針對這三項的離婚程序進行探討,為您找到最合適的分開方式。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皆有共識,其中包含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等問題,雙方意見一致,並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調解離婚是一種由法院協助雙方溝通協調之方式,通常由法院安排調解委員或法官親自協助進行溝通。適用於雙方有部分意見不合,但仍希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的情況。
若調解無果時,夫妻無法就離婚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由法院判定雙方的婚姻是否應結束,以及相關權益如何分配。
離婚程序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三種方式,以下表格針對三種方式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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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協議離婚適用於雙方自願達成共識的情況,只需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程序簡單、費用低,幾天至幾週即可完成。調解離婚適合雙方無法完全達成共識時,由法院協助調解,所需時間與費用中等。訴訟離婚則適用於雙方或單方無法協議的情況,需由法院判決婚姻關係終止,程序複雜,費用較高,需時數月至數年,適合處理爭議較大的案件。
Step.1 雙方離婚意願確認
Step.2 擬定離婚協書 (可包含財產分配方式、子女撫養權分配等)
Step.3 簽訂離婚協議書 (除夫妻雙方簽名外,須找2名離婚證人親自見證並於協議書上簽名)
Step.4 夫妻雙方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Step.5 婚姻關係解除
備註:辦理離婚登記時欲辦理戶口遷徙者,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延伸閱讀:《離婚證人爭議-誰可以當證人?》
1. 離婚協議書:1式3份(雙方各執1份,1份戶政事務所留存)
2. 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3.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2年內大頭照1張(換證工本費50元)
5. 錢:上述費用需求。
備好以上文件後,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書可在書局或文具店購買,也可以至戶政事務所免費領取,但內容較為簡略,經常因為內容不完善衍生爭議。
雖然協議離婚通常比較快速結束婚姻關係,但在沒有諮詢專業人士的情況下,有可能會忘記為自己爭取權益,又或者因為另一半施壓讓您心生恐懼,草草結束,會建議您可以找詢法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諮詢,可道有提供線上法律免費諮詢,您也可透過諮詢更全面了解離婚協議中該注意哪些事項。
若想找律師代寫離婚協議書,可道律師費用在10,000元左右,歡迎與我們聯繫。
雙方皆有離婚想法,但未取得100%的共識,可找尋第三方進行調解,通常都在法院進行,可在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取得「離婚調解筆錄」或「離婚和解筆錄」。
若是僅有一方有離婚念頭時,可尋求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在起訴後先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才進行訴訟程序。
單純聲請調解離婚是不用收費的。但若是合併財產事件聲請則須繳納裁判費用給法院。
1. 離婚調解筆錄正本
2. 離婚協議書:1式3份(雙方各執1份,1份戶政事務所留存)
3. 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4.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2年內大頭照1張(換證工本費50元)
6. 錢:上述費用需求
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會先強制進行離婚調解,若調解破局則進入訴訟程序,法官會根據開庭雙方答辯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審理判決。
若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訴訟階段會有社工訪視,評估雙方經濟、環境與照顧能力,確認子女撫養權、親權(監護權)等分配。
延伸閱讀:《父母不友善,小心改定監護》
民法§1052離婚條件說明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為「法定離婚事由」,您可根據民法中所列出條件提出訴訟離婚。
除了以上十點條件外,民法§1052第二項中提到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包括「長期分居無往來」、「老公不洗澡」、「配偶亂花錢」等要素,只是訴訟中須根據事由提出對應的事證,耗時較長,通常會需要找尋律師諮詢、答辯等,接下來帶你了解訴訟離婚中該注意的地方吧!
訴訟離婚主要花費可分為「律師費」及「裁判費」兩大部分,以下針對兩者進行介紹:
律師費的部分需視您的服務項目進行採計,其中包含「諮詢」、「訴狀撰寫」、「出庭費」等各項服務項目。故在找尋律師時,可以先審視自身需要哪些相關服務,評估依合作項目採計費用,或依案件採計。
除了依照服務項目收費外,律師也可以「審級」採計收費,這類的採計方式其實就比較像是「統包」的概念,律師陪你參與案件審理、出庭答辯級判決出爐所有過程,但不是一路陪你到三審定讞,而是依照一審、二審、三審進行收費,當每一審的判決出爐後,若要繼續上訴,則需要重新委任律師,重新再以一個審級的費用進行洽談,這樣的費用一般落在8~20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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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提醒:上述律師費是根據各律所官網、法律相關協會擬定價位進行整理,但實際需依照地方、律師知名度、案件複雜程度而有差異,為了避免事後律師費用超出預算,可事先諮詢律師時告知自己相關預算,讓律師為您規劃最合適的合作方式。
另外,有些地方機關、議員辦公室或法律扶助基金會都有免費諮詢服務,也可以透過諮詢找到適合自己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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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庭審:若為單純訴請離婚,金額固定,第一審3,000元、第二、三審4,500元。
剩餘財產分配:若有需要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則依司法院公布的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進行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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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通用計算範本》
酌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親權判定:若離婚訴訟中,有牽涉到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第一到第三審各審級,均再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
透過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看家事法過往案例時,無法查到承接該案的律師,故也無法得知律師在訴訟上的表現,以下分享幾點找尋離婚律師注意事項:
生病時我們會找詢相關科別的醫生進行治療,找律師也是如此,離婚通常與「家事事件法」相關,因此可以找尋擅長這方面的律師。
論壇可以看到不少民眾詢問與推薦律師的討論,可以根據上面的名單在進行過濾,同時也可以透過Google商家查看民眾對於律所的評價。
雖然在家事案件無法透過公家機關平台查到判決結果,但有些律師會分享自己所承接的過往案件,可以找詢是否有與您情境相符的,或許有了之前的經歷,律師更了解如何為您爭取權益。
若要請律師進行離婚訴訟,可以先依自身經濟情況進行評估,畢竟除了需支付律師勞務相關費用,也需要支付法院訴訟費用。故找尋律師時,可以依照自身預算去找尋,避免訴訟結束無法支付費用。
向法院訴請離婚後,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進行審理,通常跑完流程,拿到判決書大約至少需要3~6個月,若案件本身較為複雜,牽涉到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時,可能需要耗費更久的時間,甚至需要一年以上。
訴請離婚後,調解階段至少會進行1~2次的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法院會安排進行開庭審理,通常開庭次數約3~6次左右,若有牽涉到子女親權,訴訟期間法院會安排社工進行訪視。
進入訴訟程序時,法院會寄發開庭通知,只要對方有委任律師,可以由委任律師代為出庭,除非法官認為有必要向當事人詢問,才會要求當事人出庭。若經合法的送達程序通知開庭但對方既無委任律師又不出庭,則可向法官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仍會審理,無須擔心對方惡意躲避出庭。
法院判決基本上屬「判決確定即生效」,以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時即為婚姻關係消滅之生效日期,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但是收到判決後並不是馬上確定,還需等約20日的上訴期間,若雙方均未上訴,法院會另寄一份「確定證明書」。 (身分證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換發)
分居並非訴訟離婚的必要條件,但長期分居可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之一,有助於法院判決。另外為避免對方收到訴訟通知時有過激反應傷害到您,建議最好還是另尋住所。
一般家事案件屬於非公開審理,涉及隱私部分不會公開。但判決結果具法律效力且有紀錄。
上訴:可在2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二審上訴。
再協商:嘗試與對方協議離婚,避免再次訴訟帶來的成本與壓力。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65號家事判決摘要
情境說明
「馬克跟芳芳愛情長跑十年後結婚,一起度過了生命中好多美好的日子,婚後的前四年馬克都有穩定的工作,兩人分工合作照顧家庭,但自第五年離職起馬克就無固定工作,除了參加職訓局所舉辦的課程及考公職、念研究所等,就未曾再積極求職,家計多由芳芳及馬克的父母分擔,芳芳對於馬克失業長達7年,獨自承擔家中經濟重擔,已覺身心俱疲,遂向法院訴請離婚……」
律師觀點
有關本案的舉證方法是由芳芳提出其與馬克及雙方父母對話之錄音光碟暨譯文,並有芳芳的父親到庭證陳述,以證雙方確已分居、馬克亦實有長期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情事。
婚姻關係維繫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雙方價值觀之認同,包含經濟上之分工,此等價值觀如有明顯歧異,即可能形成婚姻之障礙,進而影響雙方之婚姻關係之存續。
本案中馬克婚後長期工作不穩定、未能分擔家計,家中經濟長期有賴方芳及馬克的父母援助,此亦為馬克所不否認,芳芳因而對此段婚姻感到心灰意冷,雙方數度溝通卻均未果。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婚姻之經濟合作關係上,確實存在有重大的價值認知落差,雙方外在客觀之衝突行為雖非劇烈,但思想上之已無互相溝通能力,婚姻關係已難維繫,而准予芳芳的離婚請求。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642號摘要
情境說明
「劉先生不滿老婆平日只聽綠色電台,在家擺放某政黨旗幟,婚後篤信基督教要求他按月奉獻金錢,不准祭拜祖先甚至欲拆祖先靈堂,種種因素之下劉先生憤而離家並向法院訴請離婚,劉先生的老婆承認政治與宗教傾向都跟劉先生不同,但否認劉先生指控,表示劉先生於婚前就已知道上開事實。到底政治傾向、宗教信仰不同,可不可以成為離婚的事由呢?法院又會怎麼處理呢?」
律師觀點
法院認為宗教信仰與政治信念差異,雖然可以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但是劉先生始終未能舉證說明為兩造結婚後始生上開觀念差異。相反,劉先生動輒離家,分居數年且甚少聯繫,夫妻感情淡薄,該破綻反而可以歸責於劉先生,所以駁回劉先生離婚的請求。
延伸閱讀:《婚前協議書範本這裡看!掌握婚前協議簽訂5步驟,婚後不煩惱!》
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摘要
情境說明
「蘇小姐婚前曾在醫院擔任護理師,因看到生產過程的痛苦,非常恐懼生小孩,遂與當時的男友趙哥相約婚後共享兩人世界、共度無子生活,沉浸熱戀甜蜜中的趙哥也應允蘇小姐婚後不生小孩。不料婚後兩年,趙哥不勝來自長輩的壓力,便不時以『爸媽都在催了啊,要給他們抱孫子』、『不生也行,我們去外面領養一個吧』邀請蘇小姐滾床單,蘇小姐遂不再避孕,以盡力達成公婆期待,卻遲遲未能懷孕而身心俱疲……此夫妻雙方對於婚姻規劃、生育子女觀念之落差,是否足以動搖雙方婚姻互信、互諒之基礎?蘇小姐得否訴請離婚?」
律師觀點
關於趙哥是否有不生育子女之婚前承諾,及其婚後對生育子女態度之改變,法院採用趙哥於答辯狀、蘇小姐之姊姊、趙哥之妹妹於審判中之證詞,作為審酌之依據。
法院認為,趙哥雖曾於婚前承諾蘇小姐不生育子女,然婚後卻因父母之期待而改變態度,此就雙方之婚姻規劃而言已屬有重大之改變,且蘇小姐既已做出退讓,未再避孕,但趙哥卻仍放任蘇小姐一人獨自承擔未能生育,來自夫家長輩之壓力,是以,蘇小姐主張雙方對於生育子女觀念之落差,足以動搖兩造婚姻互信、互諒之基礎,尚非無據。
可道律師事務所自2011年經營至今,是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擅長家事、商事、刑法等多個領域,為個人與企業提供各項法律問題。服務項目包括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訂閱式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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