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通知「做到今天就好」要怎麼辦?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通知,是否可以要求補償?資遣預告期、預告工資、謀職假以及資遣流程,都是勞工在面臨非自願離職時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在符合法定資遣事由的前提下,原則上必須依勞工年資提前通知終止勞動契約;若未依法給予預告期,則應改以支付預告工資作為補償。此外,在預告期間內,勞工還享有每週兩天的有薪謀職假,而雇主也應依法完成資遣通報及其他相關程序,才能算是完成合法的資遣流程。
然而,上仍有不少勞資雙方誤以為「支付資遣費就可以立即請員工離職」、「試用期不用任何程序就能資遣」,甚至將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混為一談,導致後續衍生勞資爭議。
本文將依據現行法令,完整解析資遣預告期怎麼算、預告工資如何給付、謀職假有哪些規定,以及企業辦理資遣流程時應注意的重點,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權益,也讓企業降低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首先解答:雇主可以選擇當天告知,但在多數情況下不能要求員工當天就離職,除非雇主願意額外支付預告工資作為補償。
依據勞基法第16條3項規定,雇主若未依規定期間提前預告,直接終止契約,必須發給勞工相當於預告期間天數的工資。當天通知、當天走人本身並不表示違法,但雇主要付出相應的法定代價。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要求明天開始不用來了,而該員工的工作年資已滿一年,雇主就必須支付20天的預告工資。若年資達三年以上,則為30天。這筆費用在符合勞基法要件的前提下是勞工的法定權利。
資遣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依據勞基法第11條,雇主若要合法資遣勞工,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這個確認步驟非常關鍵。如果實際情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條,雇主的資遣可能構成非法解雇,勞工有權申請申訴調解,主張繼續工作或要求賠償。
預告期是雇主決定終止勞動契約後,必須提前告知勞工的時間。這段時間讓資遣勞工能準備交接、找尋下一份工作,是勞動基準法賦予的基本保障。
預告期的長度取決於員工的工作年資,年資越長,雇主要給的準備時間越多。
預告工資則是另一個概念,指的是雇主選擇不給足預告期,直接要求離職時,必須補償給勞工的費用。金額計算方式為預告期天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有給預告期,勞工繼續上班領薪直到最後一天;沒給足預告期,勞工提早離開,但會多拿一筆預告工資作為補償。
計算公式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 × 勞工一日工資」。其中一日工資須採兩種算法取較高者,以保障勞工權益:
算法一: 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30
算法二: 平均工資,即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如6個月共181天,則以總額÷181,而非÷30)
兩者計算後,以金額較高者作為一日工資,再乘以應預告天數,即為預告工資總額。
舉個具體情境:假設一位工作年資兩年的員工,月薪40,000元,雇主當天告知隔天就不用上班,且前6個月並無加班費或獎金。應得的預告工資計算如下:
需特別留意,若勞工前6個月內有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經常性給與,使平均工資高於「月薪÷30」時,雇主就必須改以較高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能單純以月薪÷30打折給付。這筆費用雇主應在終止契約時一併結清。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這兩件事很常被混淆,它們其實是完全獨立的義務。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必須在離職日前10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提出書面通報。若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即使雇主改付預告工資,資遣通報的義務依然存在。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三個級距,依連續工作年資計算:
需留意連續工作這個條件。若中間有離職再復職,年資計算方式可能不同。至於年資未滿3個月的勞工,雇主依法免給預告期,但仍須履行資遣通報等其他法定程序。
預告期間包含假日,按日曆天計算。
預告期從雇主通知勞工的隔天開始起算,週休、國定假日等皆算在內,不扣除。雇主不能以中間有連假為由推延離職日期。例如雇主在6月20日(週五)通知,預告期10天,起算日為6月21日,最後一個工作日(即契約終止日)為6月30日。
這是一般常被忽略,但對資遣勞工來說極為重要的權益。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於預告期間內,每7日可請2日有薪謀職假用於求職。這2天雇主必須照付工資,不能拒絕。
依勞動部函釋,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是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2日外出謀職;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7日者,只要超過1日,仍可再請2日;僅剩1日時,才能再請1日。因此整體可請天數須以7日為單位分段累計,而非僅計算完整週數。
雇主若拒絕批假或扣薪,屬於違法行為,勞工可向勞工局(勞動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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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整理了三個年資級距對應的預告天數與衍生謀職假:
| 連續工作年資 | 預告期間 | 可請謀職假(天) |
| 未滿3個月 | 免預告 | 不適用 |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天 | 最多4天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20天 | 最多6天 |
| 3年以上 | 30天 | 最多10天 |
由上表可知,謀職假天數須依每7日分段累計。例如10天預告期(7日+3日)可請4天;30天預告期(7日×4+2日)可請10天,年資越長,求職過渡緩衝也越充裕。
計算的核心邏輯為:從雇主通知的隔天開始往後數,期滿當天為最後一個工作日。而資遣通報的計算,則是從離職生效日(離職日隔天)往前推算10天為最晚通報日。
以下透過三個常見情境,說明不同工作年資的資遣預告期、契約終止日及資遣通報時間,協助快速理解實際計算方式。
實務上常因例假日順延規則算錯最晚通報日,建議企業法務或 HR 夥伴謹慎確認。
台灣勞動法規並未明文定義試用期的長短或效力,多數情況下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障。關於資遣預告,規定如下:
只要有資遣事實,資遣通報的義務就存在。若雇主為規避通報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書,查獲後將面臨高額罰鍰。
當天告知並要求離職本身並非違法,前提是雇主必須額外支付預告工資。
常見爭議多來自於雇主未同步結清預告工資,或要求等下一個發薪日才發放。預告工資性質上與資遣費相近,建議雇主在離職日盡速結清,避免後續衍生勞資爭議。
📖 延伸閱讀:《勞工試用期滿後雇主不續聘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
針對預告工資的發放與相關申報主要分為以下重點:
除了預告工資外,許多勞工也關心資遣費應如何計算。實際上,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適用的退休金制度不同而有所差異,並非所有勞工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由於目前多數在職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資遣費多以「0.5 個月 × 年資、上限 6 個月」計算;若勞工年資跨越新舊制切換日(94 年 7 月 1 日),則須分段分別計算。此外,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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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員工任職2年8個月,被人資告知預告期為10天並據此計算工資。但依規定,1年以上未滿3年的年資應適用20天預告期。不僅預告工資短少,謀職假也被違法壓縮。
面對此情況,勞工可先向雇主提出書面異議,若未獲回應則可向當地勞工局(勞動局)申請申訴調解,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主張權利。
實務諮詢中最常見的問題是:主管要求填寫自願離職書,說這樣對流程比較方便。實務上,這種說法通常對勞工權益產生不利影響。下表整理了自願離職與合法資遣的核心差異:
| 項目 | 自願離職 | 合法資遣 |
| 資遣費 | 無 | 有 |
| 預告期/預告工資 | 無 | 有 |
| 失業給付資格 | 須等待認定 | 可立即申請 |
| 雇主義務 | 低 | 高(含通報義務) |
由上表可知,簽了自願離職書等於放棄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請求權。若面臨強迫簽署的壓力,建議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資遣通知,切勿當場草率簽字,並保留相關溝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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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謀職假是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的法定權利,雇主拒絕批假即屬違法。勞工可向勞工局(勞動局)申訴。謀職假不能折算現金或累積,但期間必須按薪資照發。
沒有。年資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雇主依法免給預告期。但這不代表免除資遣通報義務與資遣費,雇主仍須在規定期間內完成通報,否則將面臨罰鍰。
不一定,30天預告期僅適用於年資三年以上的勞工。年資3個月至1年為10天,1年至3年為20天,3個月以下免預告。雇主亦可選擇支付等同天數的預告工資來替代提前預告。
勞工無法單方面強制阻止雇主終止契約,但可對資遣理由的合法性提出爭議。若資遣不符勞基法第11條規定,勞工可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繼續工作或爭取賠償。
視金額而定。預告工資在稅務性質上屬於退職所得,而非一般薪資所得,依法可與資遣費合併計算,在法定免稅額度內享有免徵所得稅的優惠。
無論您是突然收到資遣通知的勞工,或是需要依法辦理資遣程序的企業,只要涉及資遣預告期、預告工資、資遣費、謀職假或資遣流程等問題,都應先確認自身權利與法律義務,避免因程序疏失而衍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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