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簽借據或有對話紀錄當作證據,借貸關係就算成立嗎?>
本件雙方為工作夥伴,我方當事人基於信任關係而出借金錢,不僅未要求對方簽立借據,且為了配合對方的公司節稅,雙方當事人均非以「個人」銀行帳戶交付借款,而是以各自的「公司」銀行帳戶。
沒想到,對方翻臉不認帳,更於訴訟過程中,辯稱公司的匯款金流是雙方公司在業務上的金錢往來,並非借款。
經洪御展律師與當事人共同合作,細心整理雙方的對話紀錄及匯款金流,並由律師向法院說明對方抗辯不合理之處,仍使法院認定公司間的匯款金流,實際上就是雙方間的借款款項,因此判決我方當事人全部勝訴!
律師在此特別提醒,借貸關係不是雙方有簽借據、或有對話紀錄就算成立。法律上,除了雙方須有借貸合意,還需要符合「交付借款」的要件,也就是要證明「出借的人有將借款交給借錢的人」,才算是成立借貸關係。
以本案例來說,如果雙方就個人之間的借款,約定以各自公司的銀行帳戶交付、收受借款,建議雙方仍要留有書面協議或對話記錄,避免對方日後狡辯沒有收到借款,徒增訴訟上舉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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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道律師事務所 洪御展律師 LINE ID:0987802018